小微企业享减半征收优惠再扩围

作者:admin 日期:2015-11-26 17:37:16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同时明确,对于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为创业创新减负,继今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国家再发所得税“减税”礼包,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及财政部发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征管操作及新老优惠政策衔接问题进行明确。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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