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属于来料加工企业,请问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应该何时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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