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时被告知自行申报的销售价格偏低,应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参照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二手车价格信息核定二手车交易的计税价格。
(二)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新车购车价×(1-累计折旧率)折旧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核定的二手车计税价格不得低于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新车购车价×5%。
车主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首先按第(一)种方式核定价格,如果在车价信息当中没有同类型车价,则按第(二)种方式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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