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税收违法将列入“黑名单”
被《办法》列入“黑名单”的税收违法行为共分为八类:一是偷逃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是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六是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七是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另外,如果未达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会被“曝光”。
“黑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D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才能从公布栏中撤出。这期间,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这意味着企业在领用发票时,将被严格限量供应。不仅如此,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将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也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欠缴查补税款者被限制最高消费被列入“黑名单”,对于个人而言,日常生活也将受到影响。如仍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出入境机关会阻止其出境;若涉案当事人被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当事人会也将被限制高消费。此外,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的,将被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等。
自治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将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让失信企业和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借此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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