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有效控制政策风险,发布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通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被废止的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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