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但在境内向境内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请问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为该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另外,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因此,如发生上述情形,应由接受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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