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按所在国税收法律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该减免税数额可否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七条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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