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避税筹划(一)

作者:admin 日期:2015-02-28 08:49:10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原采用的直线折旧法(或工作量法)不变,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则可以申请加速折旧,其折旧差额部分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

    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财工字(1996)041号文件等是折旧计算合理避税法的基石,因此,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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