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的所得税避税筹划
作者:admin 日期:2015-02-28 08:47:41
现在我国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大范围地运用转让定价法,将利润转移出去,以达到躲避我国税收的目的。
[案例1]
中外合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它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原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97%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香港金门玩具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20.49元,平均售价15.94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4.55元。
[分析说明]
1997年永昌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却年年扩大,1999年永昌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万元增加了一倍。
这样,永昌公司将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国税收。而香港又是一个天然避税港,它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所得征收,对来自中国大陆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税。永昌公司采用这种手段达到了全面合理避税的目的。
[案例2]
石家庄一家集体性质的小型生产企业天宏工厂,专门制造煤炉,1997年产量为5万个,每个成本30元,加工利润每个7元,商业利润每个3元。
[筹划思路]
该工厂在石家庄设立了4个销售网点,专门出售该厂制造的煤炉。这4个销售网点是独立经营的。
2001年天宏工厂生产的5万个煤炉,当年全部售出。按所得税优惠税率,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为:
7元×5万个=35万元
各商业网点平均利润为:
3元×5万个÷4=3.75万元
天宏工厂应纳税额:
35×33%=11.55万元
商业网点应纳税额为:
4×3.75×27%=10125元×4=4.05万元
天宏丁厂与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为:
11.55+4.05=15.60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
15.60÷50×100%=31.2%
[筹划分析]
从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中可以看出,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
如果天宏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商业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
天宏工厂的利润为:
2元×5万个=10万元
各商业网点的利润为:
8元×5万个÷4=10万元
天宏工厂的应纳税额为:
10万×27%=2.7万元
同理,各商业网点应缴税额为:
10万元×27%×4=10.8万元
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共纳税额为:
10.8+2.7=13.5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
13.5÷50×1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
15.60-13.5=2.1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
(31.2%-27%)÷31.2%=13.46%
由此例可见,只要有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