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避税筹划

作者:admin 日期:2015-02-28 08:45:47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具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此公式的避税目标应当是:使收入总额缩小化和使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通过“一大一小”的策划,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对此,避税者必须了解哪些收入是必须包括的,哪些收入是有条件包括的,哪些费用、成本、损失是当然扣除的,哪些成本、费用、损失是有条件扣除的。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运输收入、营运收入、利息收入、工作价款收入、工作性作业收入、保费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这里所说的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由资本资源或收入款项而形成的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借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这里所说的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这里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股息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纳税人从股份制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这里所说的其他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款收入等。

    此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原料,如按合同规定留给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

    公式中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金额。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附加费等。

    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要按上述公式正确计算所得额是避税的基础,而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主要避税策划方法有:

    1.在收入额的确定额上,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产品或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但下列特殊情况避税者要加倍留意: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工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对亏损的弥补,按照《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年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1994年亏损60万元,假定1995、1996、1997、1998、1999年都盈利10万元,1994年的亏损可在1995、1996、1997、1998、1999年这五年的盈利中进行弥补,但剩下10万元对2000年来说已超过5年,因此剩余10万元不能弥补。以盈利角度来说,某年的盈利,只能弥补从该年起前五年的亏损。2000年盈利只能弥补1999、1998、1997、1996、19995年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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