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发〔2003〕70号文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残值应不低于10%,那请问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究竟是适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还是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答:国税发[2003]70号文是针对内资企业所得税而言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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