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信企业捆绑销售费用是否可以在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第一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广州正展 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84992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瑶泉街5号山西大厦2号楼302室 手机(微信):13697404213 工作QQ:3732528 服务区域: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荔湾区,等全广州范围与佛山,东莞,中山等广东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