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广州正展 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84992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瑶泉街5号山西大厦2号楼302室 手机(微信):13697404213 工作QQ:3732528 服务区域: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荔湾区,等全广州范围与佛山,东莞,中山等广东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