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文,明确规定各地违法违规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要求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今后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
并强调,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此前,根据财政部官方统计数据,我国已经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多达30项,这些“各自为战”的优惠政策的直接负面效应之一,就是造成了财政收入的大量损失,据统计每年超过万亿元。
这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负面效应不仅损害了税制的权威性,还降低了税法的公平性,削弱了其作为收入再分配手段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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