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营改增企业,一直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现在快到使用期限需要缴销发票,请问该发票是在国税缴销还是在地税缴销?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3号)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因此,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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