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企业向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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