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生产销售沥青产品,按规定提供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税局备案后,不需征收消费税,请问:在备案时对提供的检验证明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所称“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检验证明,且该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的检测能力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纳税人委托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项目应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列明的全部项目。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验证明备案时,应一并提供受检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和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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