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纯地税业户),与香港设计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并注明不含税,本次需支付金额为人民币69000元,对方已开具了香港发票,我公司需要代香港公司在本地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吗?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企业可凭境外发票入帐,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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