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分公司处在不同市,实行统一核算,现分公司因销售需要准备从总公司调拔货物,请问要交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为视同销售货物。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将资产转移至境外除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您公司上述情况增值税处理上应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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