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销售汽车时代购买方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保险费是否需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范围之内。因此,贵公司销售汽车时,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代购买方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公司销售汽车时代购买方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保险费是否需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范围之内。因此,贵公司销售汽车时,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代购买方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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