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登记的范围
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均应进行市场登记;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也要进行市场登记。
(一)消费品市场应有50个摊位以上;生产资料市场应有若干个卖方企业进场;
(二)季节性市场每年连续交易三个月以上;
(三)常年进行交易的早市、夜市。名为“市场”,实为独家经营的商场,不应登记为市场。
二、市场开办的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三、市场登记的管辖(九)公安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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