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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出新规

作者:admin 日期:2015-01-07 09:43:54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我省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组织程序等。省财政厅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登录“会计之星”网站(http://www.kjzx.cn),点击“继续教育”栏目或登录个人前台进入“继续教育”网页,选择学习年度,缴纳继续教育费用,确认继续教育课程后开始学习,学满规定学时,通过在线考试,获得规定学分即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的会计人员,需参加属地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对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在当年9月30前办理调转手续的,需在原属地完成上年度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10月1日后办理调转手续的,需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才可办理调转。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累计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由属地财政部门予以公告。

  此外,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每年要对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或以各种名义欺骗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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