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条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登记事项 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4、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5、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6、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7、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 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代表证记载事项有变更的,需将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取新的代表证。
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4、外国(地区)企业名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称变更证明。 5、代表证;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登记证复印件。 l 驻在场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及涉外办公场所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外办公场所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5、代表证;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登记证复印件。 l 代表/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4、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5、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登记证复印件。 l 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登记证复印件。 l 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4、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 5、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 6、代表证;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登记证复印件。 备案登记 办理程序
* 备案登记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l 派驻企业地址、外文名称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地址或外文名称变更证明; 地址变更证明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地址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使领馆认证;外文名称变更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使领馆认证。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登记证复印件。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完税证明(指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5、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交年度报告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的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提交年度报告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相关表格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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