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二)登记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因此,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申请发布户外广告时还应符合当地政府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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