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校生自主创业有何 税收优惠?
作者:admin 日期:2014-12-20 09:20: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3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等部门的转 发意见(粤财法〔2014〕70号)的相关规定, 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从事个体经营 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 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 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 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 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 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 日。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广州正展财务了解到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 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 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 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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