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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废止)

作者:admin 日期:2014-12-03 11:58:59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废止 

【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8.01.14
【实施日期】1988.01.14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内容】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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