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的涉税风险防范

作者:admin 日期:2014-11-21 19:01:12
声明:本知识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等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公告等内容进行整理,若有错漏,以公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公告为准。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1.问: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何时办理?如果不办理,会否受到处罚? 
答: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书面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请注意,您应依法履行税务登记义务,避免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 

2.问: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证件和资料?若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证件和资料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若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问:纳税人因经营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调整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的,应在什么时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事项? 
答:企业的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营业场所(即经营地址)、注册资本、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核算形式、投资方以及银行账号等等)发生变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相关信息。 
纳税人请注意,您如果未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需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问:纳税人因结束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调整纳税人状态的,应在什么时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事项? 
答:企业因依法解散、依法破产、依法合并、依法兼并、依法分立以及其他原因需要结束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请注意,您如果未履行注销登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需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问:纳税人财务人员不慎将税务登记证损毁,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纳税人依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请注意,您应规范使用税务登记证件,避免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而承担相应的处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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