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商标法关于商品作为商标名称的一些规定

作者:admin 日期:2014-11-18 17:03:28
并不是所有的商品名称都能注册商标。工商局相关 负责人介绍:新颁布的《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 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 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 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 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 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无法作为商标申请 注册。哪些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呢?

如将“苹果”的文字或苹果的图形作为苹果这种水果 的商标,将表示加大码的“XL”作为服装的商标等等。

哪些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呢?

如将“纯净”作为饮用水的商标,将“柴鸡”作为调味 品的商标,将“安全”作为漏电保护器的商标, 将“50kg”作为大米的商标,将“蜡染”作为布的商标、 将“大食堂”作为餐馆的商标等。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 何图形等,还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 对象的、价格的、技术特点的、风格或者风味的、使用 方法的、有效期限或者服务时间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 范围的等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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