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采取预征率方式交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我应该正常申报吗?
答:吉地税发[2004]8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于取得转让收入次月的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提示:采取预征率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在取得转让收入次月10日内申报,对于新建房屋整体一次性转让和单独转让国有土地及转让旧房的,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证、土地或房屋转让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资料,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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