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三、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四、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五、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和申报变动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和申报变动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营项目类别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营项目类别30日内,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股东发生变化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核查)日后,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提交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事项;
6.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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