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新闻中心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以下小微企业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1.注册公司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2.注册公司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3.广州注册公司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又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三、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电脑版 |手机版 |电话咨询

(正展财务) 粤ICP备14084992号-1